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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世荣受贿、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唐世荣,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了(2008)镇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世荣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唐世荣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11日,罪犯唐世荣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唐世荣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以(2011)普中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年(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17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唐世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世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世荣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唐世荣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唐世荣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唐世荣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恩乐镇城关社区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世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唐世荣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唐世荣提供的部分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的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罪犯唐世荣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罪犯唐世荣系病犯,减刑时可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世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