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涛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朴龙善、沈阳成套出租汽车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134号原告马涛,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团结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朴龙善,朝鲜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孙家屯区香柏路。被告沈阳成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53号。原告马涛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朴龙善、沈阳成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