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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海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李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海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李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舟山海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魏海鸥,经理。被执行人李西军。申请执行人舟山海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海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西军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西军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何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4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