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19号原告邓某某,女,1990年,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张某某犯罪于2014年被德城区人民法院被判处刑罚,现正在德州市监狱服刑。本案原告于2014年5月份回宁津县保店镇南辛庄村居住。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对被监禁的被告张某某提起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邓某某在宁津县已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应为宁津县。因此,原告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宁津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津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宝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