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伯林诉成都市百厚好吃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909号原告郑伯林,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成都市百厚好吃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琨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成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伯林诉被告成都市百厚好吃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伯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市百厚好吃屋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伯林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伯林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百厚好吃屋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郑伯林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