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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范绍林与郭承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绍林,郭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3号申请人范绍林,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郭承吉,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工人,高中文化。申请人范绍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承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承吉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范绍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450元,执行费169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承吉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后无果,并查实将被执行人郭承吉在西昌市鑫航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依法裁定予以扣留。因该公司暂无支付能力,申请人范绍林同意本案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