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兰诉被告张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宝兰。被告张立成。原告李宝兰诉被告张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李宝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