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张某甲,住柳城县。原告:张某乙,住柳州市鱼峰区。原告:张某丙,住柳州市鱼峰区。原告:张某丁,住柳城县。原告:张某戊,住柳城县。被告:张某己,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诉张某己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兰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