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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洪会娟、俞龙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代表人:李昌杰。被执行人:洪会娟。被执行人:俞龙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洪会娟、俞龙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代理费4480元。另三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59元、执行费84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9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