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沈明、郭超与韩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郭超,韩青,司晓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沈明。原告郭超。原告方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翩、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青。第三人司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郭超与被告韩青、第三人司晓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明、郭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明、郭超自愿撤回对被告韩青、第三人司晓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郭超撤回对被告韩青、第三人司晓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5元,由原告沈明、郭超承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候佳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