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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后肖顾明铝业有限公司与陈建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常州市后肖顾明铝业有限公司,陈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79-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后肖顾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懿、王晓锋。被执行人:陈建强。常州市后肖顾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建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1117.5元,执行费人民币1417元,合计人民币102534.5元。我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州市后肖顾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查得被执行人陈建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浙A×××××、浙A×××××汽车两辆,并于2015年4月10日办理了查封,车辆已设定抵押且未能实际查扣;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强的银行存款情况,只有微额零星地散落于外地多个银行账户,另外未发现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超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