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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庆平与班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平,班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苏庆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昌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班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崇林,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人谢渊,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平诉被告班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庆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庆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苏庆平负担。审 判 长  黄天意代理审判员  李良宇人民陪审员  罗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业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