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建明、詹建平与詹建平、冯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詹建平,冯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900号原告:张建明。委托代理人:张光亮,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建平。被告:冯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詹建平、冯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詹建平、冯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詹建平、冯勤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对被告詹建平、冯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251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81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慎莲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