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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建明、詹建平与詹建平、冯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詹建平,冯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900号原告:张建明。委托代理人:张光亮,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建平。被告:冯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詹建平、冯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詹建平、冯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詹建平、冯勤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对被告詹建平、冯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251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81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慎莲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