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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光华、邓兆平与邓兆平、张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邓兆平,张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张光华。被告邓兆平。被告张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与被告邓兆平、张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兆平、张小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光华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邓兆平、张小珍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对被告邓兆平、张小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20元,合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