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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承江与被告李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江,李平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040号原告:何承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平平,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江与被告李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承江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