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承江与被告李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承江,李平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040号原告:何承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平平,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江与被告李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承江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