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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宁显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552号罪犯宁显祥,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罪犯宁显祥曾因故意伤害罪于二○○七年一月五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七年一月九日释放。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2009)曲中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显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同案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6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101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宁显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宁显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宁显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显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