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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化州市中垌镇信合木制品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化州市中垌镇信合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催字第1号申请人:化州市中垌镇信合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红阳农场十九队旁。经营者:林艺超。申请人化州市中垌镇信合木制品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405056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广东汉鸿木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化州市中垌镇信合木制品加工厂,背书人深圳市奥立邦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南门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化州市中垌镇信合木制品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马文英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