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高邑县高邑广源食品厂与孙随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河北省高邑县高邑广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许海通,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孙随心,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高邑广源食品厂诉被告孙随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高邑广源食品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高邑广源食品厂诉被告孙随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河北省高邑广源食品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