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珣与高智、尹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0634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珣,高智,尹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唐珣,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智,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军军,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唐珣申请执行高智、尹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63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