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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郭建强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