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郭建强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