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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危世斌与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世斌,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危世斌,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生,住湘东区。委托代理人孙兰英,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生,住湘东区,系原告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宋学军,萍乡市湘东区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213585.法定代表人钟崇武。委托代理人黄晓芳、谢新强,该公司法务员。本院受理原告危世斌与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世斌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危世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危世斌负担。审判员  文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