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与深圳市满家福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许连批。委托代理人吴起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满家福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满家福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