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范公中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森林、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仓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佟开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德喜,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16元,减半收取36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08元,均由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