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许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苗福强审 判 员 韩笑恬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