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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许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苗福强审 判 员  韩笑恬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