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人民政府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元,但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人民政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人民政府在账号为内的存款1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振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