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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美东与张文华、白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东,张文华,白素平,张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周美东,农民。被告:张文华,农民。被告:白素平,系被告张文华之妻。被告:张明振,系被告张文华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东诉被告张文华、白素平、张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华、白素平、张明振银行存款20000元,并提供了其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文华、白素平、张明振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原告周美东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