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兴初与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原名广州市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兴初,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初,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民医院(原名广州市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明,院长。上诉人杨兴初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兴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