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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X与广西全州县食品公司、唐春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广西全州县食品公司,唐春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863-1号原告XXX,个体工商户。被告广西全州县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众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旺,全州县食品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广西全州县食品公司、唐春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春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唐春旺的起诉。审 判 长  唐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荣明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