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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鲍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44号原告:鲍某,男,198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许某,女,198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鲍某负担。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