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鲍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644号原告:鲍某,男,198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许某,女,198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鲍某负担。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