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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叶涛与李治民、无锡市海鸿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涛,李治民,无锡市海鸿客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叶涛。委托代理人张克松,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治民。被告无锡市海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鸿山街道鸿山村委风情街805-11。法定代表人孙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建兴,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67号宝通大厦18F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涛与被告李治民、无锡市海鸿客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