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旭鑫与被申请人李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鑫,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郑旭鑫。委托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旭鑫与被申请人李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旭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旭鑫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陈丽容审 判 员 林楚雄人民陪审员 孙志锋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