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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因谢有才诉其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政府,谢有才,马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法定代表人魏晋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郭璐巍。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有才。委托代理人王英,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德才。委托代理人马智明。上诉人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因谢有才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