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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卓炎城与MUHAMMADRIAZAHMAD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炎城,MUHAMMADRIAZAHMAD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卓炎城,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蔡坤满,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MUHAMMADRIAZAHMAD,巴基斯坦籍。。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卓炎城诉被告MUHAMMADRIAZAHMA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卓炎城诉称: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派出所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0.00元,其中2015年5月22日前返还人民币50000.00元,余额人民币40000.00元于2015年6月8日前返还,被告逾期还款的需承担律师费,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为处理该事务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MUHAMMADRIAZAHMAD承诺分六期偿还尚欠原告卓炎城的货款人民币9万元,具体还款方式为2015年9月1日归还首期款1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日归还第二期款1万元人民币,2015年11月1日归还第三期款1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1日归还第四期款2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1日归还第五期款2万元人民币,2016年2月1日归还第六期款2万元人民币。上述还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卓炎城名下中国农行银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内。二、如被告MUHAMMADRIAZAHMAD按上述承诺及时足额偿还欠款,则原告卓炎城放弃主张5千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被告MUHAMMADRIAZAHMAD有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还款,则原告卓炎城有权立即就尚欠的全部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MUHAMMADRIAZAHMAD另需支付律师费5千元给原告卓炎城,并以尚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卓炎城。三、案件受理费217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由被告MUHAMMADRIAZAHMAD负担1500元,并于签订本协议时当庭支付给原告卓炎城,余款1645元由原告卓炎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碧君审 判 员  冯建刚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麦 颖莫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