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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昌柏与被告辽宁丽水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忠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昌柏,辽宁丽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字第00164号原告:马昌柏,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丽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65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海生,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第三人:刘忠林,男,汉族,现羁押于辽阳第一监狱。原告马昌柏与被告辽宁丽水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忠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昌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奇人民陪审员  王彬人民陪审员  卢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