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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秀娥与桂建安、史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娥,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桂建安,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文娟,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904241525,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俞坊村里地35号。黄秀娥与桂建安、史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秀娥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16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桂建安、史文娟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黄秀娥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刘煜审判员陈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