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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朱某甲,男,居民。委托代理人耿育根,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