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刘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朱某甲,男,居民。委托代理人耿育根,大丰市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