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审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明喜、谭娟娟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明喜,谭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审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胡明喜,男。被申请人谭娟娟,女。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R-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R-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R-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5]第R-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姚学军审判员 肖乐群审判员 易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