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5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汪超、汪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59-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汪超,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海,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章凤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章凤英、汪海名下的位于铜陵市人民东村住宅用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