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洪呈与谢晨阳、谢国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呈,谢晨阳,谢国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205号原告蔡洪呈,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谢晨阳,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谢国苗,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蔡洪呈与被告谢晨阳、谢国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洪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5元,由原告蔡洪呈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