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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均已长大成人。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各异,难以沟通,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更为甚者,被告赌博成性,好吃懒做,没有责任心。原告多年前就欲离婚,念及孩子,拖延至今。但被告难改恶习,其诸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自己与原告感情好着,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9月7日在周至县尚村镇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农历七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2年6月9日生长女,1996年11月9日生次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当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策审 判 员 马 轩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