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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宝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滕玉东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滕玉东,大连盛鑫源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福。委托代理人:杨军,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冬,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大厦4-1号。负责人:付伟,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陈浩然,均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玉东。委托代理人:杨学波,系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盛鑫源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申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双、张晓萍,均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宝福因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宝福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宝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宝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宝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桑盛红审判员  贾青钢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