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贺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华,湘潭市雨湖区金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二申请执行人应分得的款项2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扣划了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25215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25000元,本案的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贺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黄某甲、黄某乙应分得款项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