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翟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75号原告:翟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