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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菊英与龙禹羊、廖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菊英,龙禹羊,廖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秦菊英。被执行人龙禹羊。被执行人廖美群。秦菊英申请执行龙禹羊、廖美群关于民间���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依法生效的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案件款48500元,但被执行人回避本院执行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