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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荣与傅雅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荣,傅雅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叶荣。被执行人傅雅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荣与被执行人傅雅卿[(2015)甬北商初字第003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07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