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非行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永刚,王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广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喜琳副局长被执行人刘永刚。被执行人王倩倩。本院在执行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刘永刚、王倩倩计生行政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非行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