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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单秉东与朱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秉东,朱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单秉东。被告朱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秉东与被告朱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秉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菊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菊春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单秉东负担。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