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新荣,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蔡伟中人民陪审员王海龙人民陪审员陈豫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楷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