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6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正文与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114-2号原告:周正文,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文与被告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正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及财产保全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周正文负担。代理审判员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曾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