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